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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期房可先申请“预告登记”

张家港房产网 www.zjghouse.com 更新时间:2007-08-22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今后———

  本报讯 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购房人能有什么样的权益?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房人付了房款后、拿到产权证之前,权益如何保证?这个到现在为止相关法律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将得到解决。昨天,建设部公开征求意见的、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起草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者预购商品房等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一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再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

  昨天,建设部公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昨天开始到8月16日为止,以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章有关“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被有关人士认定为“转折性变化”,让“预售或者二手房买卖等房产交易中,买受人在取得产权证前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根据该办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预告登记适用下列情形之一,如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可以向登记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二手房买卖,都存在买房人“已经支付了房款,但相应的权属证明滞后”的问题,而“预告登记”解决了这一“法律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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