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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小高层、高层住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高层、高层住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关于科学发展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04]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行土地拍卖建设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定销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高层住宅,是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十一层(含十一层)以下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而无消防电梯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住宅,是指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备用电梯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高层、高层住宅电梯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电梯专项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给予小高层、高层住宅业主每年电梯运行费用定额补贴和电梯首次更新补贴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五条 电梯专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住宅土地拍卖款中提取,按照“统一管理、定梯分配、专款专用、监督核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小高层、高层住宅电梯经检测调试正式交付运行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管理局上报的电梯数量,提取电梯专项补贴资金。
第七条 电梯专项补贴资金以每台电梯为单位实行补贴。
电梯运行费用实行政府定额补贴方式,标准按照每台电梯服务的住户数,平均每户每年1000元,自小高层、高层住宅通过竣工验收后开始计时,补贴年限最长不15超过年。
电梯首次更新的补贴标准按照小高层电梯每台10万元,高层电梯每台15万元补贴;电梯在保修期内,不享受电梯首次更新补贴。
第八条 电梯运行费用支出超过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小高层、高层住宅业主自筹。购住小高层、高层住宅不满半年的,当年不享受电梯运行费用补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享受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
第九条 电梯使用年限按照该电梯的技术参数确定。电梯提前更新的,每提前一年,降低10%的补贴标准,延期更新不限。
第十条 电梯运行费用定额补贴资金的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电梯服务户数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两次向市财政局申报电梯运行费用补贴金额,市财政局在核准后半个月内,将电梯运行补贴费用划拨至市房产管理局专户。
市房产管理局按照电梯服务户数,每年一次向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划拨电梯运行费用的补贴资金。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电梯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在显要位置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电梯首次最新补贴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电梯首次更新报告,并提供原电梯购置使用资料、报废鉴定报告、更新方案和资金筹集方案。
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电梯首次更新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向财政局申报拨款金额,市财政局自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金额拨至市房产管理局专户。
第十二条 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之外的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