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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前就须防“后患”

张家港房产网 www.zjghouse.com 更新时间:2007-08-23

  案例:2005年4月29日,市民陈先生在考察了几个楼盘后,看中了位于金港镇的一个在建楼盘,并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就陈先生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该楼盘某栋C单元C8号房作出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陈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开发商购房款总计人民币300000元,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陈先生使用,但由于某些原因,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房。2006年4月份,忍无可忍的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限期交房,并赔偿陈先生违约金人民币20000余元。

  “现在的开发商一般都实行‘只能远观,不可近看’的期房销售模式,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往往为日后的纠纷留下隐患。”苏州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波告诉记者,若房地产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或者交了房却办理不了产权证极易引发纠纷。而且随着现在人们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苏醒,这种类型的诉讼越来越多,咨询的就更是多。

  陈先生的案子就是由蒋波代理的,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由开发商支付给陈先生部分赔款,并确定了交房时间和产权证的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据蒋波介绍:大多数此类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以双方和解为主——由开发商支付一定违约费用,并约定交房以及产权证交付时间。

  “不过此类案件的诉讼成本很高,所以往往是咨询的多,真正走上法庭的则相对较少。”蒋波告诉记者,以50~60万元的房子为例,其诉讼费用就要3~4万余元,虽说官司打赢后这笔费用会由开发商承担,但购房者也需承担一定风险。而且法院经办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事先的合同约定,所以蒋波提醒市民:在购房前签订合同时,就须将各方面因素考虑在内。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引起购房者的兴趣。 蒋波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可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约定,双方须在合同中说明交付房屋时间和交付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时间,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或办理产权证的话,若非不可抗拒力所致,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购房者会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过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签合同前,弄清开发商的‘老底’也至关重要。”蒋波告诉记者,购房者应对开发商的资质、资信和商品房的证件进行缜密的调查了解,选择信誉高、实力强、业绩好的开发商可以降低业主的购房风险。购买房产时,购房人应尽量看原件,因为复印件比较容易篡改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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